【原文】未冠不先婚。贅婿及養媳,未婚各不相見。洞房無戲謔聲。子已冠,父節欲。子已婚,父絕欲。(五條◎初夫道,次父道。)
【譯白】兒子不到二十歲舉行冠禮以前,不先結婚。招贅女婿及童養媳,未婚前各不相見。洞房中不可嬉戲調笑。兒子年滿二十后,父親當節欲。兒子結婚后,父親當絕欲。
摘自《安士全書》欲海回狂:冠婚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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