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不敢以父母之遺體隕節敗名,令人不齒。不敢以父母之遺體少年斫喪,多病早夭。不敢以父母之遺體顯犯王法,身投憲網。不敢以父母之遺體上干天譴,福祿倶消。不敢以父母之遺體造絕嗣因,斬焉無后。(五條◎初以名壽言,次以國法言,末以果報言。)
【譯白】不敢以父母賦予之身體,做有損道義之行為,敗壞名譽,令人不齒。不敢以父母賦予之身體,年紀輕輕尚未發育成熟,便貪淫好色,損壞身體,多病早夭。不敢以父母賦予之身體,觸犯國家法令,被依法懲處。不敢以父母賦予之身體,做傷天害理之事,受上天懲罰,使原有福分前程全被勾銷。不敢以父母賦予之身體,造下絕嗣惡因,斷子絕孫。
摘自《安士全書》欲海回狂:守身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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