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不往茶軒酒肆。不赴娼優席。不游春。不觀審錄奸情事。不宿孀婦家。訪友不默入中堂。不窺內室。不抱他家女孩。不與婢婦言笑。見婦人不有意整容,不揣度是何人妻女,嫁否,孕否,賢否。見婦人衣服簪珥,不念是何人物。對他家亡婦像,不注目視,不念其妍媸。見人類異類行欲,心不隨喜。與男子同被,不解下衣。不同浴同廁。(十五條◎初慎所往,次絕嫌疑,次清念慮,末修容止。)
【譯白】出外不去茶樓酒館。不赴有妓女戲子作陪的宴席。不參加男女混雜的游春活動。不旁觀法庭審訊男女奸情事。不在寡婦家住宿。到朋友家拜訪時,在主人得知前不私自進入門廳。不窺視主人內室。不抱他人家小女孩。不和他人家婢婦說笑。見婦女時不刻意修飾自己,不在心中揣測是誰之妻子、女兒,是否已出嫁,是否懷孕,是否賢惠。見婦女衣服、飾物等,不推想是哪位婦女的衣物。在別人家見到已去世婦女之遺像,不注目凝視,不想其好看與否。見人或畜生交會,心中不生歡喜。在外若與其他男子蓋一床被子,不脫去下身衣服。不與其他男子一起洗澡,一起入廁。
摘自《安士全書》欲海回狂:出外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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