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官救吏(出自《宋史》)
【原文】宋紹興中,廬陵周必大,監(jiān)臨安和劑局,失火,延燒民房,典守吏當(dāng)論死。周問吏,假令火是官失,應(yīng)得何罪。曰,不過革職耳。必大遂自誣服,罷官,吏得免死。必大歸,謁婦翁。翁以其失官也,慍之。時值大雪,童子掃于庭,忽憶昨夜曾夢掃雪迎宰相,因留而善遇之。后必大中博學(xué)宏辭科,歷官至宰相,封益國公。[按]自己之罪,世俗猶將嫁賣于人。況以他人之罪,而反肯引諸己,且以之失官乎。宰相之度,誠未可測也。
【譯白】南宋紹興年間,廬陵(今江西吉安市)周必大,主管浙江臨安制藥局。有一次藥房偶然失火,火勢漫延,燒及民房,看守藥房的吏員按法律當(dāng)處以死刑。周必大問吏員,假如火是長官失職造成的,應(yīng)得什么處罰。吏員回答道:“不過革職罷了。”周必大即向上司誣報失火原因是自己造成的,甘愿罷官免職。那位吏員得以免死。周必大回家后拜見岳父,岳父因其丟了官,很不高興。此時恰好下大雪,有童子在庭院中掃雪,其岳父忽然想起昨夜曾夢掃雪迎宰相,因此留必大住下,并善待他。后來,周必大考中博學(xué)宏辭科,屢次升官直至宰相,封為益國公。[按]本是自己之罪,世俗之人還要嫁禍于人。何況是他人之罪,反肯引歸自己身上,并且還因此丟了官。宰相之度量,真是深不可測啊!
摘自安士全書《文昌帝君陰騭文》廣義節(jié)錄:免官救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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