救羊救女(出自《法苑珠林》)
【原文】唐長安風俗,每過元日,遞相設宴。有筆賈趙大,次當設席。其日賓至,見其碓上有汲水繩縛一童女,年可十三四,身穿青裙白衫,泣告客曰,吾乃主人女也,往年盜父母百錢,欲買脂粉,未及而死。其錢現在廚房西北隅壁孔內,今罰我為羊。言訖,客諦視之,乃一青羊而白頭者也,驚告主人。主人問其形貌,宛如亡女,死二年矣。急索廚中,錢猶在焉。于是送羊于僧舍,而合門齋戒。[按]錢猶具在,而苦報已償,不幾枉自受罪乎。萬般將不去,惟有業隨身。尤信。
【譯白】唐朝長安有一種風俗,每過新年,就輪流設宴請客。有一年,輪到賣紙筆文具的趙大設宴。這一天賓客來臨,看到碓上有一根汲水繩,綁著一個小女孩,大約十三四歲,身上穿著青裙白衫,哭著告訴客人說:“我是主人的女兒,以前偷了父母百文錢,想買脂粉,還沒買就死了,錢還藏在廚房西北角的壁孔內呢。因此罰我為羊。”說完,客人仔細一看,原來是一頭青羊,頭上是白色的??腿撕苷痼@,趕緊告訴主人。主人詢問此女孩的形貌,仿佛和他的亡女差不多,已死去兩年了。急忙到廚房去找錢,果然錢還在那里。于是把此羊送到寺院放生,全家人從此齋戒。[按]所偷之錢分文未用,而苦報已償,豈不是白受惡報。萬般帶不去,唯有業隨身。此理尤當相信。
摘自安士全書《文昌帝君陰騭文》廣義節錄:救羊救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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